第405期:劳动者离职后又入职,还能再约定试用期吗?

2022-08-23 作者:建开律所

  Q:

  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离职一个月后又回到公司上班,工资待遇和岗位都不变,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三个月,但员工认为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请问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A:

  对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又重新入职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应严格遵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再次入职同一单位约定试用期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观点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指的是在一次劳动关系中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若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一概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也不尽合理,劳动者再次入职同一单位时,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用工环境和经营理念都可能发生变化,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会有所变化,劳动者是否能胜任该岗位需要重新考察,因此重新约定试用期是合理的。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4121号民事判决中法官即持此种观点。

  笔者发现,在上世纪90年代,劳动部曾规定劳动者再次入职同一单位改变劳动岗位和工种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试用期,但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时并未明确区分是否改变劳动岗位和工种。笔者认为,同一劳动者再次入职同一单位可否约定试用期,应综合考虑从该单位离职后的期限、岗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