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这里的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指的是国家推行多年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笔者将在本文中为大家解读施工过程结算。
一、过程结算在当前建设领域的现状
施工过程结算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中就将工程价款结算区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结算,其中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便是施工过程结算。
只是实践中,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和造价核定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并不直接进入最终结算,工程完工后仍需按竣工图纸重新计算造价,采用竣工图重算的结算方式。这使得施工过程的进度款支付依据——过程报量、审量、进度款审核等所形成的文件,不具有工程结算的效力,凡未做竣工结算的工程便都没有了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依据,涉及诉讼时,便只能进行司法鉴定。因合同双方都没有认真做工程进度款的结算,而工程施工又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进程中,当出现涉及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往往鉴定机构在无法做到精准计算已完成工程量时,便随意出鉴定报告而形成了无头冤案。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提出“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要求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18年以来,浙江、重庆、贵州、北京、山西、广东等地先后发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推行精确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再重复审核的真正“过程结算”模式。但是,前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其规定的过程结算并不是强制制度,难以获得全面普及。
二、《条例》关于过程结算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结算,又规定人工费单独拨付到专户,工程竣工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以注销专户并取得专户内的人工费。既然人工费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而发包人拨付的人工费是已经确定为施工单位取得,这就意味着,工程进度结算必须是一个精确的结算,过程结算已经确定的造价,结算时不需要再重复审核。
因此,《条例》事实上已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推行过程结算制度。
三、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
根据现有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官方文件所确定的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双方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所有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的活动。
过程结算的核心有两点,一是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将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二是将结算周期内所有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均纳入结算范围。
四、《条例》施行后过程结算能否全面落实
施工过程结算将让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具有结算效力,必须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虽然过程结算具有提升结算效率、化解造价纠纷、预控造价风险、杜绝工程欠款等优点,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制约,我们认为施工过程结算制度真正全面落实,估计还有一段时间,竣工图结算方式仍然会长期存在。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推行的难点主要有:
一是规定尚不完善。在施工过程结算方面,国家只是制定了纲领性文件,而在地方层面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都是发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均不具操作性。
二是项目管理模式制约。按照以往竣工图结算模式,发承包双方主要造价管理力量都是放在竣工结算阶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人员比较薄弱,很难满足过程结算的需要。而如要满足过程结算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必将增加专业人员,造成项目成本增加。此外,发包方一般都是希望将结算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综合项目最终完成情况,再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掌握主动地位,鉴于发承包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过程结算制度在没有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要求下,可能很难落实。
三是过程结算周期不易确定。过程结算应当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如果以时间节点为结算周期,可能会出现到达结算时间点时,并没有完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是一个检验批,无法完成验收工作,或是应计量工作面凌乱,难以准确计量;如果以进度节点为周期,比如按照出±0.00、主体结构封顶付款,这又可能导致付款周期过长,与《条例》相关规定不符。此外一些按平米包干、总价包干的工程,难以根据结算周期将完成工程量进行精确的拆分和计算。
四是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竣工图结算模式是在工程完工、资料齐备,项目处在一个静止状态下进行的。而施工过程结算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事件带来的影响复杂多变,施工技术经济资料也还处于形成过程中,不规范、不完备,加之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定额清单的理解不一致,使得过程结算的难度较大。
五是较难保证时效性。过程结算的内容,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此时发承包双方必定全面考虑自己利益,锱铢必较,容易扯皮,一旦达不成一致意见,将导致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影响施工进度。如果双方为了施工顺利进行,采取妥协处理的方式,将矛盾部分拖后处理,可能又会回到传统的竣工图结算模式。
五、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过程结算
(一)《条例》规定施工合同应当约定过程结算,意在确保人工费及时支付,是一个管理性规范,当事人约定不采用的,并不导致条款无效。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采用。
(二)采用过程结算的,应对结算周期、计价方法,报量时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和方法等进行约定,特别是结算周期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确定是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以便于进行过程结算。
(三)影响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十分复杂,过程结算的结果往往与最终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为避免项目过程结算结果偏差过大,造成的造价失控,需要对项目造价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实时纠偏。
(四)要将施工过程结算与人工费单独核算、单独拨付等规定结合起来,过程结算中要全面考虑合同约定范围、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签证、索赔等各方面的人工费含量,确保过程结算中核定的人工费能够满足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发放。
无论施工过程结算现阶段是否能顺利推行,但肯定是大势所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思路,培养相关人才或寻求专业机构支持,建立与过程结算相契合的管理模式和规章制度,以适应未来工程造价结算模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