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新冠肺炎疫情下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六)

2020-02-10 作者:建开建设工程团队

十一、疫情期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接收已完工程,由此产生的工程照管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对工程的照管义务持续至工程移交之日止。因疫情导致发包人在客观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接收工程的,并不能视为发包人违约。但根据常用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可抗力导致永久性工程毁损的损失、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用均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可推知,在该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下,不可抗力导致工程移交延后的,永久工程的保护责任已经转移至发包人一方。因此,此期间增加的工程照管费用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实践当中,施工单位如遇到竣工的工程因疫情导致交付时间延后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书面通知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提出因疫情而无法接收的,应要求发包人提供证据。(二)发包人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移交的,施工单位可将延误交接期间需要采取的照管措施以及费用标准函告发包人,要求其回函确认。(三)对于采用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的项目,施工单位可以依据通用条款的解释,向发包人提出应由其支付照管费用。其它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费用负担的项目,施工单位也可以积极与发包人协调,争取其同意支付照管费用。(四)疫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接收工程,并尽快与发包人就增加的照管费用进行最终确认,以免给结算造成争议。

十二、疫情减缓后的恢复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的必要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

  按照广西住建厅[桂建办〔2020〕5号]文件的要求,2月9日后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且必须制定有复工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地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其他省份、直辖市也陆续颁布类似的文件。由此可见,复工后施工单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防疫费用。按照用途,防疫费用应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但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虑的只是一般施工条件下的防护费用。既然防疫费用属于完成工程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相应的也就应当视为应当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发包人给予签证。综上,为实现防疫费用的索赔成功,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复工期限届满后,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发包人发出函件,告知政府禁止复工期限已经届满,如发包人需要复工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可配合制定复工所需的防疫方案。(二)发包人确认需要申请复工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防疫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防疫方案,并将需要采取的防疫措施以及相关费用标准函告发包人。(三)复工之后,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切切实实落实有关防疫措施之外,还应注意将防疫措施完成情况、所发生的费用通过工程联系函、会议纪要等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四)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正式的索赔通知,并在措施完成后的第一个月进度款申报中将该项防疫费用纳入进度款支付申请当中。(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