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新冠肺炎疫情下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五)

2020-02-09 作者:建开建设工程团队

九、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材料供应商要求变更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格条款,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的发生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合同履行中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发生情势变更事件时,材料商如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显示公平的,可要求调价,请求变更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施工单位应当注意审核供应商是否符合该种情形,再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合同。施工单位在应对供应商要求调价时,应做好以下应对:(一)只有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发生的情势变更,供应商才能要求调价。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注意审核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供应商已经供货(备货)完毕的,供应商不能要求调价。(二)审核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供应商未按约(质量、数量及期限)供货,即使疫情发生后材料价格上涨,供应商也无权要求调价,应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三)并非只要出现情势变更事件供应商就可以要求调价,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供应商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才可以调价,如政府管制导致运输成本急剧增加、供应商的上游原料价格大幅上涨、政府管制导致无法复产复工等,属于对供应商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审核供应商按原价格供应材料是否客观上导致其损失或经营状况恶化,对其显示公平。(四)情势变更产生的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法律后果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如果供应商要求调价的幅度过大、调价后对施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施工单位也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采购合同,不再履行,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客观情况对损失进行分担。

十、疫情期间,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施工单位能否主张疫情结束后再处理?

  按现在各地的政府指令,除涉及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防护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超市商场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余企业暂不允许复工。因此,如果发包人要求抢修的工程属于前述行业内的工程设施,则施工单位有义务进行抢修;反之,则承包人可以主张疫情结束之后再进行维修。此外,在政府指令停工期之后,原则上施工单位不能以无法找到劳务队组、机械、材料为由拒绝维修。综上,疫情期间遇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承包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首先确认发包人要求维修的工程设施是否属于政府部门允许开工经营的行业,如果不属于,则应致函发包人说明因政府停工管制无法组织抢修,告知待政府停工指令结束后再行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发包人要求抢修居民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工程,属于“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范畴,施工单位应予以抢修,不能以属于房地产项目为由拒绝抢修。(二)对应予以抢修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判断该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如属于保修范围则尽快组织抢修,如不属于或双方有争议的,提出修复措施和费用报价。(三)属于非必须开工行业抢修工作的,承包人还应告知发包人,在等待政府停工指令管制结束期间对有关故障问题的注意事项,以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四)如双方对故障原因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有争议的,施工单位应注意留存故障问题的现场照片、双方所做的现场现状确认、双方现场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以为将来可能采取的鉴定做好准备。为防止发包人恶意抬高第三方维修费用并扣减工程款,建议施工单位在双方对施工单位是否负有保修义务有争议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最经济的维修方案相关费用,并保留发文证据。(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