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创设了很多制度,特别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设置了专门的章节,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的实施,将给施工企业带来怎样的挑战,施工企业又将面临一场怎样的变革呢?
一、似曾相识的变革
曾记得很多年前,媒体对“农民工”的褒贬词义作了大量的讨论,倡导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相对中性的称谓。而今的《条例》,首次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农民工”的定义: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也是很多年前,在各种极端讨薪事件发生后,国家下定决心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清欠办”,同时催生了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谁曾想,一个“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设定,给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如此的巨大——这成了一直处于被打击对象的“包工头”承揽工程的护身符,致使大量施工企业经营“挂靠”业务成了主业,还深受其害,长期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二、山雨欲来风满楼
记得在当时,我所在的专攻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事务所,发出“施工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光明正大地垫资施工”的“欢呼”,真没想到这一“垫”是要垫到结构封顶,甚至是单体完工,而且还是无息的垫资。“垫资”所带来工程款拖欠、三角债现象反而愈演愈烈。
如今,“农民工”这一概念被行政法规作出了法律定义,是否又将打开一个“潘多拉”魔盒呢?还是推倒了多米诺骨牌?这或许需要有待更多实践的观察。我们所能知道的是,从未见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是如此的直接——“根治”: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第五条)。国家的态度和决心跃于纸上。
三、难以为继的经验
最大的农民工用工领域——建设工程的用工,具有的流动性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使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建筑工人用工中,几乎不予执行。只有发生了欠薪导致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才会过问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而现今,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的各种部门规章中的“用工实名制”、“支付令”、“工资支付台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条例》中一个不差。显然,国家已经将农民工视同产业工人看待。一个制度体系,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5000万建筑工人身份变化的背后,是一套沿袭了30多年的建筑劳务用工模式的推倒和重建。《条例》不仅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合同的履行,甚至将开启部门规章管理合同领域的窗口。我们施工企业对于新法,常常无意间“藐视”它、“忽略”它,往往需要到问题呈现出来,才有所触动地想去解决它,而又已是积重难返,如同“挂靠”一样地负累前行。旧的经验在新规面前总是不可避免地得到新的教训。
四、未来何去何从
《条例》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其一,这是我见过除《宪法》以外,负有制度落实责任的部门最多的法律,《条例》对共青团、妇联、残联、银行、街道办,甚至是媒体,都规定有相应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职责和要求;其二,这是除《合同法》以外,专门有“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章节的法律;其三,细读下来,这部《条例》几乎就是专门为建设工程施工用工而制定的。
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制定的,但又往往是创造问题的所在。法已变,规则已变,你必然做不到“以不变应万变”。如果你选择了变革,你将屹立于市场不败;而如果你一成不变,将可预见你被大浪淘沙。因为,我们的每一次轻视不理,最终带来的必是重伤自己!当两个群体被对立的对待时,保护了一方,将必然伤害到另一方,牵一发而动全一身,《条例》的实施,你是重整了江河还是落得一地鸡毛?
五、敬请期待建开解读
建开所建设工程服务团队,将详尽地解读《条例》,并给您带来应对“变”与“不变”的相关措施。还望各施工企业在碰到具体问题时,能与我们共同探讨,共同成长,选择恰当合适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