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设了工程款支付强制担保、财政及时拨付政府投资资金、违法发包由建设单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约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新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更多要求。这一系列举措或将能解决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款难的顽疾。
一、以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状况
从国内建筑市场的统计数据看,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最常见的是房地产开发行业,其次就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多方面,但其中最为主要的还是,地方政府为了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中央扶持资金等原因,违反项目建设论证审批程序而上马大量的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由于缺乏财政预算审批,在资金不到位情况下,往往通过垫资施工的方式启动,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工程款拖欠现象,进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尽管中央多次出台规章、政策,明令禁止政府项目垫资施工、要求资金到位才能开工建设,但由于这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缺乏具体问责机制,无法起到显著的效果。
二、《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新规
地方违反建设程序上马三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仅导致了大量三角债发生,也造成了严重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2019年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之后,再次在《条例》中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进行规范,具体的规则有:
(一)明确发包人必须为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相比社会投资项目担保的多样性,国内政府项目大多以银行保函这类单一的方式进行担保。这无疑给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款带来有利保障。
(二)重申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资金到位才能开工,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相比社会投资项目变相垫资的大量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到位这一方面显然更加规范。
(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责机制具体化。《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四)地方政府对拖欠工程款不处理将被问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拨付,逾期拨付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监管部门,必要时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条例》新规给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索赔带来机遇
显然,基于《条例》对建设单位行为作出的规制措施,施工企业今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承接、施工将得到更多的保障。主要表现在:
(一)工程款支付强制担保已经成为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如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担保,承包人以此为由暂停施工将属于合法的抗辩,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垫资施工被明令禁止,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在合同付款节点上,设置预付款拨付时间和拨付比例,预付款未支付到位的可以拒绝进场施工。
(三)施工企业在面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合同中设置结算款以行政审计结果为准的违规条款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必要时可以向发改委、财政部门投诉解决。
(四)发生工程款拖欠时,施工企业并不一定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可以通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在这些行政部门不作为时还可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四、施工单位应有效利用《条例》新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违反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的三边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尽管法律层面已经明令禁止这一行为,但短期内仍难以全面杜绝。作为市场的弱势一方,施工企业也不可能一律回绝这类项目的承接机会。但是,在承接这类项目时,笔者建议施工单位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争取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签约时,如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款结算需要以行政审计结果为准的,施工企业应当解释这一做法不合规之处,争取结算以双方确认为准。
(二)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未按约定提供的,施工企业可以拒绝进场施工,已经开工的可以提出停工抗辩。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手续不齐全情况下要求提前开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书面开工指令;已开工的,应尽快催促建设单位补齐建设审批手续。
(四)已开工的三边工程,如因建设手续不齐已经影响到工程款支付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暂停施工,并书面致函建设单位解决,必要时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总之,在《条例》实施后,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在承接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时,尽可能的要求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同时,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