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条例》首创了人工费单独计量、单独拨付的规则,并配套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以达到 根治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的。
一、《条例》关于人工费单独计量、专户专用的内容
《条例》用了第24、25、26、27、29、31、33、35等8个条款创设了人工费单独计量、单独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则和制度,还配套有几个条款对相应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在《条例》的条款设置中,所占的篇幅是最重的。这些条款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需在工程完工且经公示未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方能动用账户内的余额。
(三)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银行账户。
(四)建设单位不得因质量、造价等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上述规定创立了工程款项的分账制度,将人工费与工程款区分开来,实施风险隔离机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不得因工程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用。
二、《条例》关于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的制度困惑
在我国,工程造价是由工程直接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构成。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约占到工程造价的15%~20%,而且人工费在工程直接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均含有,规费中还包括了需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这些人工费如何进行拆分并单独拨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条例》规定的人工费定义不明。《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用账户,确保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这就引出一个疑问,拨付进账户的人工费是整个项目的人工费之和,还是指项目中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和?
在总承包合同签订的时候,项目尚未开工,劳务分包人和拟进场的工人工资尚未确定。显然,如果理解为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则无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是,如果理解为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那么又如何能实现人工费的约定满足《条例》所说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标准——现实中,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远低于实际发生的项目用工所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未能对“人工费”给出法律界定,将使得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也使得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难以把握。这将有待于有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人工费拆分标准不明。《条例》要求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但如何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拆分同样是一个标准不明的问题。如:工程款中,除了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包括人工工资支出之外,直接费中的“机械台班费”同样包括机械操作人员的工资,是否需要一并拆分?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属于用人单位为工人直接缴纳的费用,是否也属于人工费需要拆分拨付?固定单价、以建筑平方计价的项目或定额计价中的独立费项目,工程造价的全部组成部分已经均摊到一定单位的工程量当中,如何拆分拨付?这些问题,《条例》也并未进行明确,在有关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也只能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三、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对今后项目管理的影响。
《条例》将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作为一项全新制度,在实行之后将给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带来巨大影响:
(一)资金周转受影响,施工成本增加。施工项目的利润本来就不高,加上独有的工程特点,以往对于工人工资通常每月只发生活费,待工程完工、过年或工人离职时再结算剩余报酬。而如今要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如何平衡其他工程款与人工费之间的资金安排,进行合理的资金周转提出更高要求。
(二)对工人的管理和约束难度增加。建筑行业工人流动性极强,在当前“包工头”模式依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过去施工企业对包工头的约束主要通过暂扣部分工程款的方式。现《条例》规定每月根据工程进度全额拨付人工费用,将对包工头和农民工的管理约束力大为降低。如何确保包工头和农民工不随意终止施工,影响工程进度,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机制。
(三)影响不平衡报价。以往施工企业获得的工程款中,全部费用都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支付用途,《条例》施行后,人工费单独拨付,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采取不平衡报价参加投标时,必须充分考虑人工费的比例平衡策略。如果人工费比例报得过高,由于专户内的款项只能用于支付工资,虽然每期获得的款项较多,但是必然造成部分资金闲置的问题,不利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人工费比例报得过低,虽然可供施工企业自有支配的资金增多,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工程停工等情况,建设单位只拨付人工费部分,则施工企业将需承担人工费与实际农民工工资的差额部分。
(四)对总包单位的合同管理、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实施后,不但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拆分、确定人工费,写入施工合同条款;而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要拆分出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对于工程变更、索赔等发生的人工费也均需单独计算。此外,还要审核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表,确保工资准确、足额支付给农民工的同时,又要避免虚报冒领,发生财务风险。这无疑对施工企业的合同动态管理能力以及工程造价员商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人工费单独拨付,专户专用制度下施工企业如何应对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条例》对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要求:
(一)根据以往用工经验,测算项目在各个节点的人工费需求量,并将这一需求量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人工费拨付依据。
(二)重视工程造价人员的聘用和培养,以应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施工过程对人工费的约定、人工费的报量、人工费的进度结算等方面的要求。
(三)在签订合同时,应专设合同条款,对于人工费的定义、范围、计算方式、拨付周期进行明确约定,并尽量使约定的人工费满足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发放。
(四)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签署合同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考虑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落实分账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机制,以应对监管要求。
(五)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分包合作单位,形成稳定的内部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准确估算项目人工费需求打下基础。对于新引入的劳务分包合作单位,应要求其提交拟投入的工人花名册、工人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并据此测算已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人工费拨付比例是否能满足该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
(六)在项目投标报价时,应当考虑人工费单独计量、拨付之后所带来的的资金使用成本,避免按照以往的利润估算经验进行让利。
总之,《条例》规定的人工费单独计量和拨付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施工企业应加强研究和应对,方能避免陷入项目欠薪和行政处罚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