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工资支付令制度,但因为多种原因,导致支付令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难以落地推行。此次《条例》配套实名制、举证责任倒置、支付令强制执行等制度或许能扭转支付令使用率不高、效力较小的局面。
一、《条例》实施之前,以往农民工欠薪维权程序复杂、漫长以往,企业发生欠薪时,劳动者维权的渠道主要就是先劳动仲裁进而诉讼。这一维权程序十分漫长,需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一年两年能获得解决已属不易;而且对劳动者的举证要求更为严格,导致诉讼、仲裁的难度大、成功率低。
2004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职权。因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很弱,几乎没有可动用的强制手段,这个责令支付对用人单位来说,几无作用。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显然,申请法院支付令的程序简单,比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效率高很多;也赋有了国家强制力;但是,法院的支付令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申请条件比较严格,法院审查的流程也相对较长。很少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欠薪支付令,甚至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支付令。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支付令能否适用于与施工企业没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一定争议。
《条例》实施前,法院支付令难以申请,仲裁诉讼又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农民工无奈走上激进的维权之路,给劳动监察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这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严重。
二、
《条例》规定的支付令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申请法院支付令是有区别的:1.《条例》的支付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为向法院申请;2.《条例》中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样适用于支付令;3.《条例》明确规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让欠薪支付令具有了强制执行力;4.《条例》的支付令明确适用于建设工程农民工欠薪领域。
可以看出,这制度的设立,其实是将2004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和法院支付令进行整合而得。这一制度配上用工实名制、项目用工管理台账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等,简化了农民工维权程序、提高了行政部门的查处效率,将改变以往劳动保障部门无材料可查、无法强制执行的局面,将使支付令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地实施。
三、
面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令制度,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用工将放大施工企业的用工风险,施工企业的利益有可能被分包单位、包工头架空。
首先,该支付令作出的主体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条例》中,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当大的权力;而行政部门相较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限制将大大降低,灵活度将大为增强。
其次,《条例》还明确了拒不执行支付令的法律后果,不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行政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而且施工企业、劳务公司拒不执行支付令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合法的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控力不足,往往“包而不管”,施工企业没有确实监督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没有做好用工台账管理制度,当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时,将无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的用工资料,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下,将面临本不该承担但因证据不足而承担支付责任的风险,而且也加大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期想要向分包追偿的难度。
对于现实存在的违法分包、挂靠等项目,施工企业往往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分包之后对项目完全不管理,没有向项目派驻管理人员,也不掌握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情况,一切事情均由挂靠人应对。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包工头套取工程款的行为。因为施工企业不了解项目真实情况,当包工头没有拿到工程款时,可能组织农民工进行不合理的维权,名为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包工头套取工程款,而在举证责任制度倒置的规定下,这种套取工程款的行为将大量的出现,导致真正的农民工没有得到工资,施工企业面临多重用工风险。
四、
为应对举证责任倒置、支付令强制执行制度,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实务中做好以下应对:
(一)不管是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挂靠项目,放弃以往包而不管的管理模式,向项目部派驻财务人员、劳资专员、商务人员等,切实做好项目的管理,掌握项目用工情况和用工台账资料。
(二)设立项目劳资专员,建立用工台账,确保能准确统计施工现场的施工人数、工日、人工单价。
(三)做好包工头工程款计算、统计工作,正确区分包工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核实农民工工资所占工程款的比例,防止包工头支取不合理工程款。
(四)对于农民工工资部分应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要求包工头签字确认。工资应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发放给工人,并要求工人签字确认,保留支付凭证。
(五)保存好项目的用工资料、工资发放台账资料,以备相关部门的核查,防止在发生维权事件时举证不能。
最后,需要施工企业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和支付令制度所调整的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而不仅仅是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因此,我们施工企业应在公司层面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避免在身份为农村居民的公司职员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