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解读和影响

2020-03-26 作者:黄流庚

  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统计数据,建筑业的农民工超过5000万人,建设工程成为最大的农民工用工行业。而建设工程的用工具有的流动性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致使当前的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市场较为混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建筑工人用工中,难以实际执行,导致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时常碰到法律和现实障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施工单位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本文将探讨该制度的实施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以往的证据规则要求农民工对应得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诉讼举证原则,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如无法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农民工来说,维权就需要证据材料,不管是到行政部门投诉还是到法院起诉,如无法提供证据,将被驳回维权请求。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在工地现场施工的农民工几乎不会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发放往往通过包工头转账或现金支付。这导致农民工在维权时几乎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施工、存在欠付工资的事实,行政部门和法院也难以认定这些事实,从而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无法提供用工资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条例》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些规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能够较好的保护劳动者。

  但是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没有建立紧密的管理被管理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在追索劳动报酬时,一般认为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劳务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结清后3年。《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劳动用工的资料保存成为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未保存,在发生争议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给施工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条例》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将对施工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1.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转包、挂靠现象,施工企业现场管理能力无法达到规范的要求,常出现包而不管、挂而不管的管理常态,施工企业对劳务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不掌握。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将必然加重施工企业的责任,将迫使施工企业真正的建立起工程管理制度,摒弃以往只收管理费不管理的模式。

  2.现实中,举证责任倒置,将可能被一些包工头利用,通过恶意组织农民工提起诉讼主张工资的方式,达到多要工程款、劳务费的目的。

四、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导致带来的用工风险

  面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施工企业能做的就是未雨绸缪,化被动为主动,做好应对措施。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1.确保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是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供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的进退场登记。

  2.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进场前需收集、核实其身份信息,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个人和班组队长签字确认;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尽量减少现金发放。

  3.做好台账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为每个项目配置专门的劳资专员,负责管理监督劳务用工;统计、收集用工、考勤、工资发放情况;总包单位代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的,要求分包单位对发放名单、金额等进行确认。

  4.做好资料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手册,指定专人保管好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管理资料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