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愈发严峻。疫情本身及政府防控疫情的管制措施无疑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上下游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这种形势下,施工单位除积极响应国家相关防疫政策外,也应对疫情影响下的工程项目面临的法律问题引起重视,争取通过恰当的方式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为此,本所组织工程领域专业律师对疫情影响下的施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列分析,以期能给广大施工单位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对策。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在政府指令停工期间,疫情无疑属于不可抗力,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则处理由此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事件。但是,超出政府指令之外的期间,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则取决于彼时的疫情是否足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基于此,施工单位面对后一种情况时,更加需要注意通过往来函件等方式确认合同履行受阻事宜。万不可认为本次疫情能够成为不履约或迟延履约的免死金牌。
本次疫情何时结束我们无法知晓,而疫情过后,对施工企业来说,组织劳动力复工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困难。为此,我们建议:(一)尽快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复工时间。(二)协商的复工时间应为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措施(允许人员流动,交通恢复正常等,而不是允许企业复产复工)之后——建设工地用工多为农民工,疫情没有完全控制前,工地复工相对其他有劳动合同保障的企业来说将会更加困难。(三)协商完成后,应尽快与建设单位签署书面的协议,以确定协商事项。(四)应尽快建立用工跟踪体系,对已回家过年的人员进行跟踪,特别是身处疫区的人员;如有工地聘用之人出现被隔离的状况,应登记造册,以备未来之需——工地人员被隔离无法回到工地足以影响复工时,这些将是有力的证据。(五)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函件,告知工程因疫情而无法施工,并附上相关政府指令、权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等必要证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书面函件,要求顺延工期。
二、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顺延工期?
按《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政府因防疫而指令停工、疫情在客观上导致无法进行施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顺延工期而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常用的GF-2013-0201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期限有限定。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此类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施工单位在因本次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程序提出工期索赔。具体到实践中,我们建议施工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事宜:(一)收集政府停工管制指令、虽无政府指令但疫情已导致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的证据。(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书面函件,要求顺延工期。(三)保留工期顺延主张的函件邮寄记录或收发文本签收记录,同时注意相应的记录应能体现函件的内容摘要。(四)疫情解除或缓解,达到复工条件后,在复工前应当及时就延误的工期天数与发包人、监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