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导致人员、机械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能否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疫情导致政府指令停工或在客观上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的,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不可抗力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如合同没有对这一风险所致损失的分担进行约定,则施工单位只能自行承担停工损失。但是,从常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来看,均有不可抗力损失的约定,其中对于停工损失的负担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承包人自行承担停工损失,发包人只承担其要求留在现场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如2007标准招标施工文件。(二)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照管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如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为本。因此,施工单位能否就疫情停工期间的人员、机械停窝工损失提出索赔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事后也未能协商一致的,则施工单位无法提出人员、机械窝工损失。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在停工时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函件,告知工程因疫情而无法施工,并附上相关政府指令、权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等必要证据。(二)认真审阅双方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损失承担的条款,有人员、机械停窝工损失双方负担约定的,应统计现场停工的机械数量及型号、人员数量及工种等必要信息,及时与监理人进行确认,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索赔。(三)在工程长时间停工且复工无法预知时,应及时撤离现场人员、机械并书面函告发包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四)停工后,承包人应将现场已完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已经运抵现场的材料需要采取保护、照管措施以及所需费用函告发包人、监理人,在获得确认后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固定价施工合同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复工后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单位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虽然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到防疫的行政管制措施、疫情对宏观经济冲击的影响,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市场原因引起。因此,能否调整单价首先应按约定处理,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施工单位可依据情势变更事由向发包人提出主张。合同单价的调整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材料价格上涨与疫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涨价已经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或正常价格幅度,因此施工单位需要采取以下索赔措施:(一)收集材料涨价幅度、涨价原因的相关资料,如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的造价信息、钢材等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等,尽量获取到涨价与疫情本身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材料。(二)及时将停工前的已完工程量与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确认,以便为测算未完工程量需要消耗的材料型号、数量提供基础数据,从而减少争议。(三)认真审查审阅双方合同乃至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调整价格的书面函件。(四)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调整方式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单价。(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