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新冠肺炎疫情下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三)

2020-02-07 作者:建开建设工程团队

五、政府防疫管制导致停工期限之外,因疫情导致客观上无法复工的,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工期延误风险?

       随着防控工作的进展,疫情可能逐步进入可控乃至减轻状态,届时政府可能不再限制复工。但受疫情影响,施工单位仍可能遇上因此前交通管制或停工期间产能下降等导致本地材料短缺、因相关权威机构或专家提供的减少出门和聚集意见导致人力短缺等施工困难。但这一困难是否足以导致无法复工非常难以量化,也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面对这一情况时,施工单位不能简单的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复工,而应以情势变更为由,争取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延长工期。如发包人明确拒绝顺延工期的,则施工单位应转变思路,索赔由此增加的费用。具体到实践中的措施而言,施工单位可从以下方面应对这一问题:(一)收集权威媒体、行业协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建筑工人供应困难、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上涨的文件,将情况函告发包人、监理人,提出调整后的施工计划,积极争取发包人的理解并同意顺延工期。(二)如发包人、监理人同意顺延工期的,施工单位应积极通过外地采购、寻找新的劳务公司、重新制定合理施工计划等方式,尽快克服困难以实现复工。(三)如发包人明确拒绝调整原定施工计划的,施工单位应将当前条件下复工所需的措施,如体温测量、工人住所消毒、增设医护人员、口罩等费用告知发包人,并提出签证主张。(四)在发包人坚持要求复工情况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防疫指南做好防疫措施,并保留由此增加费用的相关证据,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六、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赶回工期的,施工单位能否索赔相关费用?

  2020年1月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对住建领域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全区所有在建项目2月9日前一律不得复工,具体复工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通知同时指出,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予以顺延。在合同约定工期已顺延的情况下,疫情结束后,如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赶工,仍按原合同约定工期竣工的,则属于承包人提前竣工,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可以索赔由此增加的费用。具体的项目管理实践中,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妥善收集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停工的通知文件,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函件,要求顺延工期;疫情结束达到复工条件后,应当及时就延误的工期天数与发包人书面确认。(二)根据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确保按调整后的工期完工。(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