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务︱新冠肺炎疫情下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四)

2020-02-08 作者:建开建设工程团队

七、疫情导致工程项目长时间停工时,施工单位能否解除施工合同?

  疫情导致工程项目长时间停工,且致使施工单位遭受巨大损失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视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此外,如果停工时间达到合同约定天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施工单位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3条行使约定解除权,如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到实践中,施工单位如认为疫情的影响已经造成无法继续履约而希望解除合同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如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合同组成文件对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解除权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依据合同解除;如施工合同没有解除权约定的,则行使法定解除权。(二)无论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哪一种,施工单位都需要收集好解除条件已经具备的证据。如政府指令停工天数已达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投入的人机料停滞的损失巨大甚至超过行业一般利润率等证据。(三)确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完毕后,可向发包人、监理人致函,先尝试以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以争取发包人理解,并配合处理解除善后工作。(四)如协商解除方式行不通而必须解除时,施工单位在解除前还应进一步收集下列结算、索赔与反索赔证据:已完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成品及半成品)、工序验收、各类签证等工程资料;尚未取得书面确认的,应积极争取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确无法取得则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发出解除通知,并告知工程接管时间、需采取的照管措施以便发包人自行采取止损措施,同时还应注意做好签收记录或保留EMS底单等送达证据。(六)通知接管时间届满后,施工单位方可将现场人机料等逐步撤出,并通知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价款,同时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

八、含有“发包人逾期不审核结算视为认可”条款的施工合同,发包人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拖延审核结算?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只有不可抗力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履行一方才可以免责。当前政府防疫管控措施,总体上是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而对于竣工结算工作而言,只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发包人的造价人员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相互协作方式完成,并不需要多人同时聚集在同一场所办公。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能够以疫情为由,拖延审核结算。但是,如发包人存在主要结算人员被隔离治疗、办公场所因疫情被封闭致使结算资料无法取得等确实影响到结算审核工作的情形,可以适当迟延审核结算。常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2013版、2017版,其通用条款中具有“发包人逾期不审核结算视为认可”条款。这一条款是施工单位防止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付款的有力武器,施工单位应积极运用,具体到实践中,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一)施工单位提交结算书时,应当一并提交结算书算量和计价所依据的竣工图、签证、设计变更、往来函件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列明清单要求发包人、监理人签收。(二)如发现发包人有意借用疫情拖延审核结算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发函要求发包人提供疫情已实际影响其审价工作的证据,如其无法提供,可告知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审价,否则将视为结算书已经被认可。(未完待续)